
平朗法律咨询,深圳公司破产律师,现执业于宋,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,秉承诚信、谨慎、勤勉、高效的执业理念,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,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。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,恪尽职守,为当事人提供快捷、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;在办案中不畏权贵、据理力争、维权护法,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。
核心内容: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,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,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,如《公司法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。在本文中,的将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经营期限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,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。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:一是自拟期限,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;二是法定期限,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;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。
1、审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第13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第7、24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第10、20条、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第14、90条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第11、47条、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第16、71条等。
2、批准条件
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,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,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;企业建设、经营状况良好,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;
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;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;
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、法规和产业政策;
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。
3、需报材料
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;
企业董事会决议;
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;
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;
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。
4、审批期限
法律规定:根据《合资法》第13条,《合作法》第24条,《合作法实施细则》第47条2款,《外资法》第20条,《外资法实施细则》第71条,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,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。
核心内容:在本文中,的将为您介绍股权转让的税务登记问题,包括税务登记的范围、时限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等,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范围
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。
二、时限
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,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。
三、纳税人提供资料
出示资料
1、股权转让协议原件。0.5%,转让双方贴花。
2、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。
3、除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外,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。章程和验资证明的出示)
4、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。
5、完税凭证原件。
6、结婚证原件。
7、户籍证明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。
8、能够证明赡养、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。
9、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。
10、交易资金入账单。
提交资料
1、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》。
2、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。
3、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。
4、公司章程复印件、验资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复印件。
5、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。
6、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。